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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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处罚条款】 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 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收费规定】 节能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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