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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于2018年1月1日发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8-01-01  【打印此页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后国务院针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发布了《认证认可条例》。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并将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话,质检总局修订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


      1.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2.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3.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4.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


      1.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2.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

      3.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规章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