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于2018年1月1日发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8-01-01 【打印此页】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后国务院针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发布了《认证认可条例》。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并将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话,质检总局修订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
2.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3.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4.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
2.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
3.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规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