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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8-10-11  【打印此页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

      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18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24类)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18类)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产品目录(共计24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