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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销售

发布日期:2019-05-15  【打印此页

      自2018年8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3C认证委托,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2019年4月14日,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全部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3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意见》明确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3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过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3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3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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