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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部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修订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6  【打印此页
      2021年11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TC11-2021-01技术决议,公布了一批修订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强制性认证标准及执行要求。

      为保证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现将修订标准执行要求及其他标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标准要求(含实施日期要求)进行认证。新修订标准的实施日期及补差试验要求见技术决议附件1。

      2、 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需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3、 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技术决议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不足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内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4、 对于在技术决议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CQC将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CQC将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CQC产品三部于2022年2月27日起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汽车产品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