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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06  【打印此页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有效实施,依据电动自行车实施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结合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存在的风险,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16-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6. 5增加市场抽样检测和检查人日数;

      2)修改7.3.2市场抽样检测和检查;

      3)修改了7中表2关于B、C类企业监督方式;

      4)7. 4.1 增加监督频次条件-认监委专项检查;

      5)附件3 修改了生产者(制造商)、认证委托人地址、电机、蓄电池、控制器、足趾间隙、地面距离、制动器等内容;

      6)修改附件3中附录2产品脉络图;

      7)删除附件5中电动机CCC证书号;

      8)附件6中2.3 修改了不在生产企业现场控制的内容,增加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自行车同时出厂的要求,增加了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要求,增加了防速度篡改的要求;

      9)附件6附录1修改了不在生产企业现场控制的内容,增加了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自行车同时出厂的要求,增加了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要求,增加了防速度篡改的要求。

      二、 新版细则实施方案

      1、 自新版实施细则发布后,认证委托人应核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防篡改设计声明关于软件防篡改的内容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生产一致性计划和防篡改设计声明的变更;

      2、 自新版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应有锂离子电池与充电器和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握手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进行生产一致性计划和防篡改设计声明的变更;

      3、 CQC产品三部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4、 认证委托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