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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认证审核常见问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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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建设期间环保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环保局批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环保局验收 

4)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以上四份资料为厂房建设期间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但有些企业缺少以上各项资料,而缺少的最大原因是厂房属于违章建筑物(不具备相关建设手续的建筑)。比如在许多地区乡镇、村委自己开拓的工业区、开发区,在这些地方盖的房子没有任何报建的手续,所以对于上述提到的资料肯定没有。另外还有种情况是,厂房属于1988年以前建的,在那以前我国尚未推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那以前建的厂房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但从1988年以后建的房子均必须执行该制度。当然,也存在一些建筑私自改变用途的,如:原来是住宅,现在改为厂房使用,未向有关部门报批的。 


2、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 


1)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最易导致缺漏; 

c、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 


2)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 


3)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 

a、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b、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c、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d、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3、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 


1)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客户的要求未识别到位; 

2)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 

3)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 

4)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5、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 

2)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部分指标无法测量; 

3)对所有的目标、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 

4)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6、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 


1)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 

3)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7、能力、培训和意识(人力资源管理): 


1)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 

2)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 

3)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 

3)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 

4)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 

2)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MSDS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10、运行控制: 


1)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 

2)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 

b、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 

c、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 

d、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 

e、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 

f、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 

g、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 

h、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 

i、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 


11、应急准备与响应: 


1)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 

3)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 

4)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12、监测和测量: 


1)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 

2)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3)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 

4)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5)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 

6)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13、合规性评价: 


1)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 

3)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 

4)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2)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 

3)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 

4)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 

5)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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